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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1號原 告 姚薇蘅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被 告 黃致誠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黃鈴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具股東同意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