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1號原 告 姚薇蘅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被 告 黃致誠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複 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出具股東同意書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450萬元之價額讓與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特公司)之出資額予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於百特公司登記出資額700萬元移轉登記與原告,並協同原告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等語。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上開出資額之交易價額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扣除已繳納3,000元,尚欠4萬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