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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1號上 訴 人 黃致誠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薇蘅間因110年度訴字第771號請求出具股東同意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