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6號原 告 涂貿傑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複代理人 何彥騏律師被 告 游杰侖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陳俊愷律師追加被告 陳雅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被告有二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被訴,原告慮其於先位被告之訴為無理由時,始請求對備位被告之訴為裁判,此即為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是否屬合法之訴之合併之形態?否定說認為:所謂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因在法院審理此種訴訟時,仍應就各該訴訟全部辯論,僅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無庸再就後位之訴為裁判,是後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後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又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於一被告(原告)上訴時,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告(原告)亦難免有裁判矛盾之可能。對後位當事人之訴訟部分,應認其起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肯定說則認為: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得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80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由此可知,縱採肯定說,仍須以「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為條件。
二、本件原告原訴之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游杰侖就「超越男士理髮店」之合夥關係存在。其後所為訴之追加,係追加備位之訴,並追加原非訴訟當事人之陳雅桂為備位之訴之被告,而備位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游杰侖、陳雅桂就「超越男士理髮店」 之合夥關係存在。依首開說明,即屬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業經本院函詢陳雅桂是否同意為追加被告,並通知其到庭行言詞辯論,惟陳雅桂並未到場,亦未具狀表明其是否同意為追加被告,不具「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條件,則原告所為追加之訴,確非屬合法之訴之合併之形態,已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