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鄭碧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吟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90號給付售屋分配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4,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