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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2號上 訴 人 王致傑(原名王洛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宏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111年6月30日110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