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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5號上 訴 人 張春田被 上訴 人 黃許美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7,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