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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70號原 告 羅迺釧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被 告 寶運一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偉英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林坤賢律師複 代理人 林沛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原告全部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被告全部負擔」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等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