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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79號上 訴 人 林崇仁被 上訴人 張秀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鄰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52元(大里區仁美段110-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通行範圍26.54平方公尺=100,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