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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伯守

張蔡秀李蔡忠志蔡明輝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伯信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楊文德

楊炎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5,157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0.92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900元/平方公尺×被告蔡伯信、蔡伯守、張蔡秀李、蔡忠志、蔡明輝之持分5/6=15萬5,1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上訴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