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號原 告 陳鳳儀
朱田源何寬助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複 代理人 曾雋崴律師
徐嘉駿律師被 告 林瑞清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瑞乾被 告 林雲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所有權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