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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7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7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賴暎泓

王東隆被 告 祈威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立揚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陸壹伍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十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祈威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祈威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2日邀同被告陳立揚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等為憑向原告借款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12日起,至110年7月12日止,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0.84%加碼年息1.775%浮動利息,目前為2.615%,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及不依約付息時,所有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就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被告僅繳本息至109年11月12日後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未償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應全數清償,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且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條、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即明;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二)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借款明細、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21頁、第63頁),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答辯。本院經調查並審酌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認與其所主張之內容相符,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3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命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

┌──┬──────┬─────┬───┬───────────┐│編號│尚欠本金(新 │利息起算日│ 利息 │ 違 約 金 ││ │臺幣) │(民國) │ │ │├──┼──────┼─────┼───┼───────────┤│ │ │自109年11 │2.615%│自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 ││ │ │月12日起,│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1 │678,894元 │至清償日止│ │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 │ │ │ │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