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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楊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賣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本、反訴部分提起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萬8847元;就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85萬99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21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971元,共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萬3092元(計算式:2萬9121元+4萬3971元=7萬3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