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21號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被 告 蔡念彤當事人間返還積欠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