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維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