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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原 告 林陳金環

林雅子林崇垣林淑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 告 林一雄

林秀雄林惠美林志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其後另具狀提出其他事證,為保障被告防禦權,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