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林賴淑媛
林銘德林銘崇林銘洲林雅玲
高林慧珍
林雅慧視同上訴人 江慕蓉
林明慧林銘泉林銘盛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奕心被 上訴人 陳美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41,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