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4號原 告 楊雅晶
楊照碧楊卉妡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0
0號陳楊昭津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
弄00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被 告 楊昌武
楊靜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一「蔡旺」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榮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