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 告 林明德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律師複 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吳建寰律師被 告 林賴爽法定代理人 林明照
林綉玉特別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被 告 林明正法定代理人 林敬旻
林綉玉特別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被 告 林明照
林綉連黃麗華(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鈺倫(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佳慧(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林綉玉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賴木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第972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然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中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目前另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72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為憑。再者,另案裁判結果,將影響本件遺產範圍之認定,屬本件先決問題,且兩造亦均請裁定停止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43頁至244頁),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