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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 告 林明德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律師複 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吳建寰律師被 告 林賴爽法定代理人 林明照

林綉玉特別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被 告 林明正法定代理人 林敬旻

林綉玉特別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被 告 林明照

林綉連黃麗華(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鈺倫(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佳慧(兼黃添來之承受訴訟人)

林綉玉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賴木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72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經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72號民事判決列印本及原告陳報之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本院自得依原告聲請撤銷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