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應富
白尚如
張家彰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076,462元(953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85,054元=81,056,462元,再加計廣告部分20,000元,詳見本院卷五第33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006元;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為39,124,840元(460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85,054元=39,124,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