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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759,052元(538平方公尺(75+6+2+3+452)*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85,054元=45,759,052元,詳見本院卷五第33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7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