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 告 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聖傑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何志恆律師桑銘忠律師被 告 王添安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何宛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就被告王添安部分先行辯論終結後,同案追加被告洪德旺嗣於111年4月22日到庭所為陳述內容是否屬實,與被告王添安部分亦有相關,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