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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展元

蕭心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焜年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