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肯、陳凱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6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02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