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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吳美玉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被 告 李文廷

李碧月李碧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被 告 鄭金宗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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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竹李修仁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民事判決電腦列印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日期: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