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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東茂訴訟代理人 林惠卿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8萬0,328元(計算式如附表,另被上訴人不當得利請求部分依法不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0,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嘉宏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臺中市大里區益民段) 面積(平方公尺) 110年土地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拾五入) 1 629 218.24 33,700元 7,354,688元 2 629-1 84.61 33,700元 2,851,357元 3 629-2 262.53 62,752元 16,474,283元 合計 26,680,328元

裁判日期:202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