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主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法 官 董庭誌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