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 陳武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楊麥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請求代償請求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2,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