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上 訴 人 林暉翔被上訴人 王杏宜
謝豊全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