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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訴訟代理人 連思成律師被 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成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264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從臺中市○區○村段0000○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遷出返還予原告,並返還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有關返還土地部分,是以土地永久之占用回復,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7,234元,而遷讓返還建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建物價值為準,經核定為12,524,980元。依前開規定,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922,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84元。至於,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原告僅繳納122,264元,尚欠2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明瑜附表:

編號 請求返之標的 計算依據 面 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 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453元計算 48.475㎡ 2,397,234元 2 臺中市○區○村段0000○號、門牌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 以起訴時之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941.53㎡ 12,524,980元 合 計 14,922,214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