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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 告 邱緯杭被 告 張雅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7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792 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3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