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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 告 賴昱霖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 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劉俊宏律師被 告 郭政育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指定民國112年6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訴外人賴水生是否有因偽造本件被告所執之本票(票號:WG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106年10月13日、發票人:原告、票面金額:新臺幣700萬元)而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97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於111年8月22日裁定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刑事訴訟業已判決確定,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9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7號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訴訟程序停止之原因已然消滅,自無繼續再為訴訟程序停止之必要,爰撤銷本院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指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如有其他主張或證據調查,請於開庭14日前向本院提出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