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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 告 黃楓真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黃惠芳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110年8月4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具狀表示本件已無訴訟必要,並為撤回起訴之表示,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