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 黃家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海嬅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