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 梅海嬅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雅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
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自應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910,000元(計算式:7,171,000-2,261,000=4,91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13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