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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 告 王櫻儒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099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 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 萬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