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389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訴訟代理人 劉韋汝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被 告 呂沈淑枝
張秀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卷附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合意指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具狀更正附表一編號2本金為12,000,000元,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1600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其性質係屬事實上之更正,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8月5日邀同被告呂政諺、呂沈淑枝、張秀蘭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授信契約書,向原告借款20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8月7日至110年8月7日止,約定利息依指標利率即本行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1.8(目前合計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59)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而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5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且自110年6月7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是依授信契約書第6條第1、2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清償全部款項。而被告呂政諺、呂沈淑枝、張秀蘭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4人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查詢等為證,核與其上開主張相符。且被告等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附表一: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000,000元 110年6月7日 2.59 110年7月8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5,000,000元 110年6月7日 2.59 110年7月8日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000,000元 110年6月7日 2.59 110年7月8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2,000,000元 110年6月7日 2.59 1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