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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96號上 訴 人 李駿逸

阮淑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建銘間請求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28萬5420元、328萬542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356 元、5萬0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