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素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靜玟法定代理人 陳嘉信
許雅茹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豐裕
王識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請求雖分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係為回復上訴人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所有權,並移轉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足見上訴人係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全部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而為請求,依上開說明,應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準此,當認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8,435元(計算式:4,266+137,196+507,093+6,124,080+105,800=6,878,435,各詳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價額欄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上訴理由,是併依法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上訴理由,且應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附表:
編號 不動產 地號或門牌號碼 訴訟標的價額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40.15㎡,權利範圍48分之1) 面積40.15㎡×權利範圍1/48×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00 元/㎡=4,266元。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15.21㎡,權利範圍24分之3) 面積215.21㎡×權利範圍3/24×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137,196元。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99.43㎡,權利範圍全部) 面積99.43㎡×權利範圍1/1×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100 元/㎡=507,093元。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041.36㎡,權利範圍全部) 面積2041.36㎡×權利範圍1/1×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6,124,080元。 5 房屋 臺中市○○區○○路00號 109年房屋課稅現值10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