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瑩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宜俊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求為原判決廢棄、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應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上訴人,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供擔保,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10萬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