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上 訴 人 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返還溢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89,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46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項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