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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89號上 訴 人 曾申伙即 被 告 黃進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新宮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89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6萬4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萬9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日期: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