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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原 告 張弘昇即世奇工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被 告 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領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以民事準備書(四)狀,將原聲明第1項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46萬8774元,暨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繕本逕寄對造(見本院卷一第353頁),然並未提出該書狀送達對造之證明,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