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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原 告 温大裕

温亮春温和睦温水柳温清標温標淇温芳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原 告 温陳白梅(即原告温振豐之繼承人)

温堅信(即原告温振豐之繼承人)

温懷恩(即原告温振豐之繼承人)

温柔顏(即原告温振豐之繼承人)

林聖泉(即原告温振豐之代位繼承人)

林錫安(即原告温振豐之代位繼承人)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楊榮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温陳白梅、温堅信、温懷恩、温柔顏、林聖泉、林錫安為原告温振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温振豐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0月19日死亡,而其配偶温陳白梅、長男温堅信、三男温懷恩、長女温柔顏為其繼承人,其次女温柔雅之長男林聖泉、次男林錫安為其代位繼承人,此有被繼承人温振豐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茲因原告温振豐之全體繼承人並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揭說明,以職權裁定命温陳白梅、温堅信、温懷恩、温柔顏、林聖泉、林錫安等六人應為原告温振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