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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28號上 訴 人 李錦佃被上訴人 林芸如

張竣雄王志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