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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41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陳棟樑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20日110年度重訴字第5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星期三(含當日)前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其抗告顯然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星期三(含當日)前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等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