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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68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被 告 財團法人玖順網球發展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藍財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原告就該法律關係存在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藍財旺、陳玉清有本金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利息1881萬2225元及違約金367萬581元,計為4348萬2806元債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藍財旺、陳玉清對被告之債權在上開4348萬2806元等之範圍內存在。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4348萬2806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4712元,惟原告僅繳納1000元裁判費,尚不足39萬3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39萬371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