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75號上 訴 人 徐明江即徐明江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請求給付增加監造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5,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