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原 告 賴貞妤
賴宜欣賴昱良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
蘇俊憲律師被 告 賴青柱
姚賴云庭賴秀彩賴美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複代理人 楊士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所明定。
二、茲本件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示,自有依同法第57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